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05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