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是由深圳市政府出资设立,委托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管理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母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各类种子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种子期科技项目,链接全球科技创新资源,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内申请机构:
1.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
2.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且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
4.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外申请机构:
1.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
2.净资产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3.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运营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
4.最近三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5.至少拥有1名具备5年以上,2名具备3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人员。
(三)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源头单位、国际知名的技术转移机构及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省、市新型研发机构、深圳市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和成果产业化基地等。
(四)各区引导基金出资主体、运营主体或区引导基金指定主体。
以上申请主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申请。
子基金管理机构须由子基金申请机构或其关联方担任。管理公司原则上根据行业经验、项目资源、管理规模、管理团队情况、对深圳产业贡献的承诺情况等因素,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实缴资本:子基金管理机构在与种子基金正式签订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前,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执业资格:在种子基金对子基金出资前,子基金管理机构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三)注册地址: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在深圳注册。经种子基金投委会批准,第三方知名机构(清科、投中、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等)近三年发布的早期机构投资排名前30名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排名前20名的机构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排名前10名的机构或在其聚焦的细分产业领域排名前5名的机构除外。
(四)管理制度:
1.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流程及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围绕种子孵化目标建立相匹配的项目遴选、立项和投决机制,包括广泛邀请相关领域的学术界和产业界的专家为项目立项或者投资决策提供建议。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申请资料中提供相关的制度说明。
3.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子基金重点投资领域的产业研究能力,提交申请时,须结合深圳市产业情况,提交子基金重点投资领域的产业研究报告,分析该领域国内技术短板、产业卡脖子问题以及深圳产业链相关情况,并对该产业前沿技术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进行研究分析。
(五)管理团队:
1.子基金管理机构须为本基金运营在深圳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
2.子基金管理团队应当在子基金重点投资领域具有出色成功投资记录或者拥有长期产业工作经验,一般应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曾在同一公司共事3年以上时间;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包括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含其主要股东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伙人、董事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核心团队成员;管理团队稳定。
3.子基金管理机构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子基金管理机构(含其主要股东或控股子公司)最近3年受托管理的基金总额或者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参与管理的已实缴投资的项目资金总额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管理团队核心成员至少累计主导过3个(含)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2)子基金管理机构(含其主要股东或控股子公司)为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源头单位或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该单位最近5年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技术转移项目融资总金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子基金管理机构(含其主要股东或控股子公司)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协助科技成果转化单位的,最近5年内与该单位签订含有融资服务条款协议的企业在签订协议后获得的投资金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子基金管理团队应当具备较强的投后赋能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为已投项目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增值服务,与产业界上下游密切合作推动已投项目完成中小试,为已投项目招聘具有丰富企业运营经验的全职高级管理人员,为已投项目组建一支有经验的外部科学顾问或产业顾问团队,必要时可以派出人员兼任已投项目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曾经帮助过已投项目成功对外融资、市场推广或客户对接的说明材料。
5.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和职业操守,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过失,无受到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有关处罚的影响基金正常运营的不良记录。
6.允许两家机构合作设立双普通合伙人的基金,以双方共同组建的管理团队认定其投资能力,双方在子基金中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皆不低于2%。同时双方应当在申请种子基金出资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六)项目资源:
1.对于重点依托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源头单位,国际知名的技术转移机构及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国家、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国家、省、市新型研发机构,深圳市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和成果产业化基地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展投资的子基金优先考虑。
2.如子基金管理机构已对部分拟投的储备项目完成立项和尽调,并在申请资料中提供了投资建议书和尽调报告,储备项目符合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要求且具有较大的投资价值的,可优先考虑。
3.鼓励子基金管理机构通过种子项目库挑选项目开展投资。
(七)募资能力: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核实各出资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子基金申报方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提交。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须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20%资金(不含种子基金及区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拟出资人为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直接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除外,但应提供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时限:申请种子基金增资的子基金注册时间不超过12个月(自子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至种子基金受理其申请之日止,种子基金对子基金的增资不受该条款时间限制),同时须提供子基金现有全体出资人同意申请种子基金出资且以平价增资并豁免种子基金罚息及同意种子基金享有子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如有)的合伙人会议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持有人大会决议。
子基金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册区域:子基金须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
(二)出资规模:种子基金对单一子基金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人民币。单一子基金总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出资比例:
1.种子基金与区引导基金联合出资的子基金,市、区两级引导基金统筹协调安排出资合计认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目标规模的80%。市级引导基金统筹协调安排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50%;区级引导基金统筹协调安排的出资原则上不低于30%。
2.鼓励国资背景(国有控股、实际控制或为第一大股东)投资机构申请设立子基金,允许其财政及国有成分出资比例最高可达100%。财政及国有成分出资比例100%的子基金,将在市属国有企业中择优遴选管理机构。
3.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目标规模的2%,其中子基金管理机构出资须不低于1%。子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须不低于1%。
(四)子基金应在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五)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不超过15年,具体投资期、退出期以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约定为准。子基金存续期届满原则上应启动清算程序。
(六)投资地域:
1.投资标的须为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或承诺投资后三年内被投企业或其总部落地深圳的境内外企业。在子基金作为股东于企业内完全退出前,被投企业不得搬离深圳。
2.子基金可投资于因企业融资或境外上市等客观经营要求而设立的境外持股主体或控制主体,但实际经营总部注册在深圳的企业,实际经营总部实缴注册资本须不低于子基金对已投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
3.如果被投企业未按承诺在子基金投资后三年内被投企业或其总部落地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内的,或在子基金作为股东未退出前,被投企业搬离深圳的,自被投企业未完成承诺之日或搬离之日起,子基金管理机构或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处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其他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投资符合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要求的深圳项目(深圳项目净资产不低于子基金对被投企业的投资额,增加值须在深圳纳入统计核算,含深圳市注册登记企业、外地迁入企业及被深圳市注册登记企业控股收购企业),且未被深圳市各级引导基金认定为其他基金返投项目的,可按实际投资金额的50%计入投资深圳金额。
4.其他经市科技创新局或其指定机构认定的返投情形。
(七)投资限额:单个项目单笔投资金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10%。单个项目单笔投资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累计投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60%。投资期限内,子基金可对已投项目进行追加投资,子基金用于追加投资的金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八)投资标的:子基金须投向极早期初创企业、追加投资的项目或符合条件的尚未实体运作项目。
1.极早期初创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子基金的投资须为其首轮外部机构投资。
(2)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估值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企业估值以投前估值为准。
2.追加投资项目是指子基金对其已经投资的项目超出极早期初创企业标准后的再次投资。
3.投资对象为尚未实体运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类型:
(1)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国家、省、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在研的处于概念验证和中试阶段的科创项目。
(2)市科技创新局种子项目库或光明科学城等市、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4)深圳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联的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项目。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子基金管理机构可对尚未实体运作项目进行投资决策、报送相关材料至种子基金进行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先与项目团队签订发起人协议等文件。支持引导尚未实体运作项目在合理期限内注册实体,作为极早期初创企业投资标的,当上述项目实体化运作时,子基金投资转化为项目股权。
4.鼓励子基金择优支持符合本条规定的下列科技型企业:
(1)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独立创办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型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入股在公司的股份不低于30%且是第一大股东。
(2)以国家、省、市、区级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3)以国家、省、市、区无偿资助科技计划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4)以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国际知名的技术转移机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深圳市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和成果产业化基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人才,包括但不限于“两院”院士、行业领军人才、优秀大中型企业高管等人员创办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其中高端科技人才入股在公司的股份不低于30%且是第一大股东。
(九)投资领域:子基金应全部投向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以下简称“20+8”)的相关领域。
(十)管理费用: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投资期内(投资期不超过自子基金设立之日起的5年),每年按不超过子基金实缴金额扣除已收回本金后的2.5%收取;退出期内(退出期不超过投资期到期后的7年),每年按不超过已投未退金额的1.5%收取;延长期(延长期是指退出期到期后的基金剩余存续期限)不收取管理费。子基金管理机构存续期内所收取的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实缴总规模的20%。子基金对种子基金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子基金员工跟投出资平台除外)。子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投资项目相关的考察和尽调等费用均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十一)政策目标:种子基金将对子基金设置深圳市产业贡献的具体指标,后续可在运行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上述政策目标的实现情况将纳入子基金最终整体评价指标,管理公司将依据子基金绩效评价相关制度对评价结果进行应用。
(十二)投资决策: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公司有权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管理公司对子基金违反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的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
(十三)风险控制:
1.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高风险资产,包括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等;投资非本金安全型金融产品,包括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2.专注度要求
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须对子基金管理团队(含子基金投委会委员)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股东(大)会/持有人大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利机构表决通过。在子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锁定的管理团队(含子基金投委会委员)核心人员不得参与相同领域和地域的基金,不得作为上述基金的关键人。
3.资金托管
子基金资产须委托深圳市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深圳市内分支机构进行托管,并经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非关联方)一致同意。托管机构接受子基金委托并签订资产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账户管理、资金划拨、资金清算、资金保管等事务,对基金资产进行全程保管及监控,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并定期向管理公司提交银行托管报告。
子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资产。
4.种子基金强制清算及退出权
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未按照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约定执行的,管理公司将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暂停该基金投资。对整改合格的子基金,管理公司将恢复其基金投资;对整改不合格的子基金,管理公司有权启动子基金清算程序,并通报市科技创新局和市财政局。
子基金设立方案自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之日起超过一年,子基金管理机构仍未与种子基金签署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的,种子基金相关投资决策文件失效,子基金管理机构可另行申请。
5.信息披露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子基金须定期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等,管理公司视工作需要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6.奖惩机制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子基金运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管理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公开曝光、行业谴责、强制退出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子基金管理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自该等行为或情形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人员不得向种子基金申请设立新的子基金。如果在子基金投资期内,子基金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种子基金、区引导基金有权暂停出资并责令子基金管理机构整改。对严格遵照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和带来良好回报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设置信用加分项,优先通过下一期种子基金的配资审批工作。
(十四)种子基金有权在其他出资人(政府引导基金除外)的当期出资款项总额全部实际到位后再行出资。
(一)分配退出。子基金从所投项目中的退出资金,按照“退出项目即退即分,基金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原则进行分配。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须90天内按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人进行分配。当子基金整体实现退出时,子基金为有限合伙制的,应优先向有限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返还实缴出资金额,再向普通合伙人返还实缴出资金额。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公司制/契约制基金按照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人进行分配。
(二)协议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种子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种子基金份额(股权)的权利。上述退出可由种子基金通过协议(含回购)方式执行,管理公司可在相关协议中事前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市科技创新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三)回购退出。在子基金存续期内,若子基金满足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可申请对种子基金出资部分进行回购。
1.回购价格按以下原则确定:
(1)种子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内(含3年)的,回购价格参照种子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2)种子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价格参照种子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则回购价格按照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确定。
(3)种子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回购价格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和种子基金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4)上述涉及的种子基金持有子基金份额期间,以子基金完成种子基金持有份额的首次工商登记之日起,提出有效回购申请之日止。执行回购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税由回购方承担,所得税由各自承担。
2.回购退出程序:
(1)申请。满足条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可向管理公司提出回购申请,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召集合伙人大会/股东(大)会/持有人大会审议回购方案,并形成会议决议。
(2)审核。管理公司委托第三方对回购申请是否符合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并依据尽职调查结论提出审核意见。
(3)决策。完成审核后,管理公司将回购申请和审核意见提交种子基金投委会进行决策。
(4)公示。管理公司对拟采取的回购方案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5)执行。社会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种子基金将及时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签署回购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遵照执行。
(6)回购申请方案中确定的回购方应采用一次交割的方式进行回购,且回购交割的时间不得超过形成回购公示结束之日起6个月,回购款支付完毕前不得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四)让利退出。
1.为鼓励子基金投资于在深圳注册的种子项目,子基金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若子基金满足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要求且实现盈利的,种子基金可将子基金投资于深圳地区项目超过5%基准收益(即种子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5%)的超额收益最高可100%让渡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非种子基金出资人,但不得超过种子基金从子基金获得的全部收益,不得承诺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种子基金的超额收益让利与子基金最终整体绩效评价结果挂钩,让利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1)子基金最终整体绩效评价得分为90(含90分)-100分的,让利比例为100%。
(2)子基金最终整体绩效评价得分为80(含80分)-90分的,让利比例为80%。
(3)子基金最终整体绩效评价得分为70(含70分)-80分的,让利比例为60%。
(4)子基金最终整体绩效评价得分为60(含60分)-70分的,让利比例为40%。
(5)子基金最终整体绩效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下的,不予让利。
3.让利退出程序:
(1)申请。满足条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向管理公司提出让利申请。
(2)审核。管理公司委托第三方对让利是否符合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并依据尽职调查结论提出审核意见。管理公司委托第三方同步开展子基金整体绩效评价。
(3)决策。完成申请审核后,管理公司将让利申请和审核意见提交种子基金投委会进行决策。
(4)公示。管理公司对拟采取的让利方案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5)执行。社会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种子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签署让利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遵照执行。
(五)清算退出。子基金在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种子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子基金存续期结束仍未能完成清算又不选择回购的,种子基金有权处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且不予让利。
(六)强制退出。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种子基金、区引导基金有权提前退出并可采取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退还管理费、取消让利及后续合作资格等惩罚措施,种子基金、区引导基金持有的子基金份额须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或其指定主体受让,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须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并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种子基金、区引导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种子基金、区引导基金已实缴金额加上同期贷款利息。因种子基金、区引导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若子基金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申请机构不一致,则由子基金申请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1)签订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后,未在6个月内完成子基金工商设立登记。
(2)子基金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后,除种子基金、区引导基金以外的出资人未在6个月内完成首轮出资。
(3)首轮出资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6个月。
(4)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
(5)子基金运营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查处。
(6)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合伙人大会/股东(大)会/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发生实质性变化、锁定的子基金种子基金投委会委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7)子基金管理机构连续2年绩效考核不合格且整改未达标。
(8)子基金出现重大审计问题且限定期限内未能整改完成的。
(9)主管部门认定种子基金未达成政策目标应当自子基金退出的。
2.强制退出程序:
(1)拟订。管理公司拟订退出方案,可委托第三方对方案内容进行评估。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召集合伙人大会/股东(大)会/持有人大会审议退出方案,并形成会议决议。
(2)决策。管理公司将退出方案提交种子基金投委会进行决策。
(3)执行。种子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签署强制退出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遵照执行。
3.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退出方案决策通过后6个月内完成种子基金退出,若未能完成退出的,种子基金有权根据下述第(七)款的规定自行转让给其他受让方。
(七)其他退出。
1.其他退出是指种子基金未能通过上述方式退出的,可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通过挂牌、进场交易等方式退出。
2.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退出方案决策通过后及时根据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形成决议。
3.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须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种子基金退出,其他非财政出资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一)公开征集
管理公司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面向社会发布种子基金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拟申请种子基金出资的子基金申请机构,请登陆官网(www.tsfof.com)自助下载相关材料或通过电话咨询(0755-26165888)。子基金申请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向管理公司进行申报,管理公司对设立方案进行预审。申请采取递交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请申请机构先将包括盖章扫描版及word版的电子材料发送至官方邮箱(tsfof@tsfof.com),经管理公司初审认为无须补充的,再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需要正本1本和副本6本,正副本均需加盖骑缝章。申请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
(二)初审立项
管理公司对于材料齐备的子基金申请方案通过立项会进行择优遴选。
(三)尽职调查
管理公司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及投资团队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四)投资决策
管理公司将子基金设立方案、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等相关资料先提交市科技创新局征求意见,再提交种子基金投委会进行决策。
(五)社会公示
管理公司将在种子基金投委会履行决策程序后10日内对拟投资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六)法律文件的签署和资金拨付
社会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管理公司将及时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修订工作,形成最终版本后由种子基金签署盖章和进行资金拨付。
(七)投资后管理及退出
管理公司负责开展投后管理,办理投资回收与退出,管理公司对子基金投后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运作情况信息汇总、绩效评价、子基金投后事项的合规性审核等。
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为种子基金申报和遴选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管理公司将根据种子基金的投资策略、产业方向及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遴选。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参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管理公司官网于2023年11月10日发布的《深圳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不再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是由深圳市政府出资设立,委托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管理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母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各类种子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种子期科技项目,链接全球科技创新资源,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内申请机构:
1.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
2.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且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
4.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外申请机构:
1.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
2.净资产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3.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运营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
4.最近三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5.至少拥有1名具备5年以上,2名具备3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人员。
(三)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源头单位、国际知名的技术转移机构及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省、市新型研发机构、深圳市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和成果产业化基地等。
(四)各区引导基金出资主体、运营主体或区引导基金指定主体。
以上申请主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申请。
子基金管理机构须由子基金申请机构或其关联方担任。管理公司原则上根据行业经验、项目资源、管理规模、管理团队情况、对深圳产业贡献的承诺情况等因素,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实缴资本:子基金管理机构在与种子基金正式签订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前,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执业资格:在种子基金对子基金出资前,子基金管理机构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三)注册地址: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在深圳注册。经种子基金投委会批准,第三方知名机构(清科、投中、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等)近三年发布的早期机构投资排名前30名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排名前20名的机构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排名前10名的机构或在其聚焦的细分产业领域排名前5名的机构除外。
(四)管理制度:
1.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流程及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围绕种子孵化目标建立相匹配的项目遴选、立项和投决机制,包括广泛邀请相关领域的学术界和产业界的专家为项目立项或者投资决策提供建议。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申请资料中提供相关的制度说明。
3.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子基金重点投资领域的产业研究能力,提交申请时,须结合深圳市产业情况,提交子基金重点投资领域的产业研究报告,分析该领域国内技术短板、产业卡脖子问题以及深圳产业链相关情况,并对该产业前沿技术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进行研究分析。
(五)管理团队:
1.子基金管理机构须为本基金运营在深圳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
2.子基金管理团队应当在子基金重点投资领域具有出色成功投资记录或者拥有长期产业工作经验,一般应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曾在同一公司共事3年以上时间;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包括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含其主要股东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伙人、董事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核心团队成员;管理团队稳定。
3.子基金管理机构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子基金管理机构(含其主要股东或控股子公司)最近3年受托管理的基金总额或者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参与管理的已实缴投资的项目资金总额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管理团队核心成员至少累计主导过3个(含)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2)子基金管理机构(含其主要股东或控股子公司)为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源头单位或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该单位最近5年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技术转移项目融资总金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子基金管理机构(含其主要股东或控股子公司)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协助科技成果转化单位的,最近5年内与该单位签订含有融资服务条款协议的企业在签订协议后获得的投资金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子基金管理团队应当具备较强的投后赋能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为已投项目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增值服务,与产业界上下游密切合作推动已投项目完成中小试,为已投项目招聘具有丰富企业运营经验的全职高级管理人员,为已投项目组建一支有经验的外部科学顾问或产业顾问团队,必要时可以派出人员兼任已投项目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曾经帮助过已投项目成功对外融资、市场推广或客户对接的说明材料。
5.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和职业操守,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过失,无受到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有关处罚的影响基金正常运营的不良记录。
6.允许两家机构合作设立双普通合伙人的基金,以双方共同组建的管理团队认定其投资能力,双方在子基金中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皆不低于2%。同时双方应当在申请种子基金出资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六)项目资源:
1.对于重点依托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源头单位,国际知名的技术转移机构及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国家、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国家、省、市新型研发机构,深圳市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和成果产业化基地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展投资的子基金优先考虑。
2.如子基金管理机构已对部分拟投的储备项目完成立项和尽调,并在申请资料中提供了投资建议书和尽调报告,储备项目符合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要求且具有较大的投资价值的,可优先考虑。
3.鼓励子基金管理机构通过种子项目库挑选项目开展投资。
(七)募资能力: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核实各出资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子基金申报方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提交。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须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20%资金(不含种子基金及区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拟出资人为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直接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除外,但应提供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时限:申请种子基金增资的子基金注册时间不超过12个月(自子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至种子基金受理其申请之日止,种子基金对子基金的增资不受该条款时间限制),同时须提供子基金现有全体出资人同意申请种子基金出资且以平价增资并豁免种子基金罚息及同意种子基金享有子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如有)的合伙人会议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持有人大会决议。
子基金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册区域:子基金须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
(二)出资规模:种子基金对单一子基金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人民币。单一子基金总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出资比例:
1.种子基金与区引导基金联合出资的子基金,市、区两级引导基金统筹协调安排出资合计认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目标规模的80%。市级引导基金统筹协调安排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50%;区级引导基金统筹协调安排的出资原则上不低于30%。
2.鼓励国资背景(国有控股、实际控制或为第一大股东)投资机构申请设立子基金,允许其财政及国有成分出资比例最高可达100%。财政及国有成分出资比例100%的子基金,将在市属国有企业中择优遴选管理机构。
3.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目标规模的2%,其中子基金管理机构出资须不低于1%。子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须不低于1%。
(四)子基金应在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五)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不超过15年,具体投资期、退出期以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约定为准。子基金存续期届满原则上应启动清算程序。
(六)投资地域:
1.投资标的须为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或承诺投资后三年内被投企业或其总部落地深圳的境内外企业。在子基金作为股东于企业内完全退出前,被投企业不得搬离深圳。
2.子基金可投资于因企业融资或境外上市等客观经营要求而设立的境外持股主体或控制主体,但实际经营总部注册在深圳的企业,实际经营总部实缴注册资本须不低于子基金对已投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
3.如果被投企业未按承诺在子基金投资后三年内被投企业或其总部落地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内的,或在子基金作为股东未退出前,被投企业搬离深圳的,自被投企业未完成承诺之日或搬离之日起,子基金管理机构或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处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其他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投资符合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要求的深圳项目(深圳项目净资产不低于子基金对被投企业的投资额,增加值须在深圳纳入统计核算,含深圳市注册登记企业、外地迁入企业及被深圳市注册登记企业控股收购企业),且未被深圳市各级引导基金认定为其他基金返投项目的,可按实际投资金额的50%计入投资深圳金额。
4.其他经市科技创新局或其指定机构认定的返投情形。
(七)投资限额:单个项目单笔投资金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10%。单个项目单笔投资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累计投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60%。投资期限内,子基金可对已投项目进行追加投资,子基金用于追加投资的金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八)投资标的:子基金须投向极早期初创企业、追加投资的项目或符合条件的尚未实体运作项目。
1.极早期初创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子基金的投资须为其首轮外部机构投资。
(2)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估值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企业估值以投前估值为准。
2.追加投资项目是指子基金对其已经投资的项目超出极早期初创企业标准后的再次投资。
3.投资对象为尚未实体运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类型:
(1)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国家、省、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在研的处于概念验证和中试阶段的科创项目。
(2)市科技创新局种子项目库或光明科学城等市、区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4)深圳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联的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项目。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子基金管理机构可对尚未实体运作项目进行投资决策、报送相关材料至种子基金进行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先与项目团队签订发起人协议等文件。支持引导尚未实体运作项目在合理期限内注册实体,作为极早期初创企业投资标的,当上述项目实体化运作时,子基金投资转化为项目股权。
4.鼓励子基金择优支持符合本条规定的下列科技型企业:
(1)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独立创办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型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入股在公司的股份不低于30%且是第一大股东。
(2)以国家、省、市、区级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3)以国家、省、市、区无偿资助科技计划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4)以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国际知名的技术转移机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深圳市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和成果产业化基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人才,包括但不限于“两院”院士、行业领军人才、优秀大中型企业高管等人员创办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其中高端科技人才入股在公司的股份不低于30%且是第一大股东。
(九)投资领域:子基金应全部投向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以下简称“20+8”)的相关领域。
(十)管理费用: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投资期内(投资期不超过自子基金设立之日起的5年),每年按不超过子基金实缴金额扣除已收回本金后的2.5%收取;退出期内(退出期不超过投资期到期后的7年),每年按不超过已投未退金额的1.5%收取;延长期(延长期是指退出期到期后的基金剩余存续期限)不收取管理费。子基金管理机构存续期内所收取的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实缴总规模的20%。子基金对种子基金收取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子基金员工跟投出资平台除外)。子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投资项目相关的考察和尽调等费用均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十一)政策目标:种子基金将对子基金设置深圳市产业贡献的具体指标,后续可在运行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上述政策目标的实现情况将纳入子基金最终整体评价指标,管理公司将依据子基金绩效评价相关制度对评价结果进行应用。
(十二)投资决策: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公司有权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管理公司对子基金违反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的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
(十三)风险控制:
1.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高风险资产,包括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等;投资非本金安全型金融产品,包括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2.专注度要求
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须对子基金管理团队(含子基金投委会委员)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股东(大)会/持有人大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利机构表决通过。在子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锁定的管理团队(含子基金投委会委员)核心人员不得参与相同领域和地域的基金,不得作为上述基金的关键人。
3.资金托管
子基金资产须委托深圳市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深圳市内分支机构进行托管,并经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非关联方)一致同意。托管机构接受子基金委托并签订资产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账户管理、资金划拨、资金清算、资金保管等事务,对基金资产进行全程保管及监控,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并定期向管理公司提交银行托管报告。
子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资产。
4.种子基金强制清算及退出权
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未按照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约定执行的,管理公司将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暂停该基金投资。对整改合格的子基金,管理公司将恢复其基金投资;对整改不合格的子基金,管理公司有权启动子基金清算程序,并通报市科技创新局和市财政局。
子基金设立方案自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之日起超过一年,子基金管理机构仍未与种子基金签署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的,种子基金相关投资决策文件失效,子基金管理机构可另行申请。
5.信息披露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子基金须定期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等,管理公司视工作需要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6.奖惩机制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子基金运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管理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公开曝光、行业谴责、强制退出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子基金管理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自该等行为或情形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人员不得向种子基金申请设立新的子基金。如果在子基金投资期内,子基金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种子基金、区引导基金有权暂停出资并责令子基金管理机构整改。对严格遵照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和带来良好回报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设置信用加分项,优先通过下一期种子基金的配资审批工作。
(十四)种子基金有权在其他出资人(政府引导基金除外)的当期出资款项总额全部实际到位后再行出资。
(一)分配退出。子基金从所投项目中的退出资金,按照“退出项目即退即分,基金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原则进行分配。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须90天内按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人进行分配。当子基金整体实现退出时,子基金为有限合伙制的,应优先向有限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返还实缴出资金额,再向普通合伙人返还实缴出资金额。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公司制/契约制基金按照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人进行分配。
(二)协议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种子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种子基金份额(股权)的权利。上述退出可由种子基金通过协议(含回购)方式执行,管理公司可在相关协议中事前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市科技创新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三)回购退出。在子基金存续期内,若子基金满足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可申请对种子基金出资部分进行回购。
1.回购价格按以下原则确定:
(1)种子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内(含3年)的,回购价格参照种子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2)种子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价格参照种子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则回购价格按照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确定。
(3)种子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回购价格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和种子基金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4)上述涉及的种子基金持有子基金份额期间,以子基金完成种子基金持有份额的首次工商登记之日起,提出有效回购申请之日止。执行回购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税由回购方承担,所得税由各自承担。
2.回购退出程序:
(1)申请。满足条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可向管理公司提出回购申请,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召集合伙人大会/股东(大)会/持有人大会审议回购方案,并形成会议决议。
(2)审核。管理公司委托第三方对回购申请是否符合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并依据尽职调查结论提出审核意见。
(3)决策。完成审核后,管理公司将回购申请和审核意见提交种子基金投委会进行决策。
(4)公示。管理公司对拟采取的回购方案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5)执行。社会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种子基金将及时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签署回购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遵照执行。
(6)回购申请方案中确定的回购方应采用一次交割的方式进行回购,且回购交割的时间不得超过形成回购公示结束之日起6个月,回购款支付完毕前不得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四)让利退出。
1.为鼓励子基金投资于在深圳注册的种子项目,子基金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若子基金满足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要求且实现盈利的,种子基金可将子基金投资于深圳地区项目超过5%基准收益(即种子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5%)的超额收益最高可100%让渡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非种子基金出资人,但不得超过种子基金从子基金获得的全部收益,不得承诺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种子基金的超额收益让利与子基金最终整体绩效评价结果挂钩,让利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1)子基金最终整体绩效评价得分为90(含90分)-100分的,让利比例为100%。
(2)子基金最终整体绩效评价得分为80(含80分)-90分的,让利比例为80%。
(3)子基金最终整体绩效评价得分为70(含70分)-80分的,让利比例为60%。
(4)子基金最终整体绩效评价得分为60(含60分)-70分的,让利比例为40%。
(5)子基金最终整体绩效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下的,不予让利。
3.让利退出程序:
(1)申请。满足条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向管理公司提出让利申请。
(2)审核。管理公司委托第三方对让利是否符合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并依据尽职调查结论提出审核意见。管理公司委托第三方同步开展子基金整体绩效评价。
(3)决策。完成申请审核后,管理公司将让利申请和审核意见提交种子基金投委会进行决策。
(4)公示。管理公司对拟采取的让利方案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5)执行。社会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种子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签署让利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遵照执行。
(五)清算退出。子基金在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种子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子基金存续期结束仍未能完成清算又不选择回购的,种子基金有权处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且不予让利。
(六)强制退出。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种子基金、区引导基金有权提前退出并可采取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退还管理费、取消让利及后续合作资格等惩罚措施,种子基金、区引导基金持有的子基金份额须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或其指定主体受让,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须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并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种子基金、区引导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种子基金、区引导基金已实缴金额加上同期贷款利息。因种子基金、区引导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若子基金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申请机构不一致,则由子基金申请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1)签订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后,未在6个月内完成子基金工商设立登记。
(2)子基金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后,除种子基金、区引导基金以外的出资人未在6个月内完成首轮出资。
(3)首轮出资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6个月。
(4)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
(5)子基金运营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查处。
(6)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合伙人大会/股东(大)会/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发生实质性变化、锁定的子基金种子基金投委会委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7)子基金管理机构连续2年绩效考核不合格且整改未达标。
(8)子基金出现重大审计问题且限定期限内未能整改完成的。
(9)主管部门认定种子基金未达成政策目标应当自子基金退出的。
2.强制退出程序:
(1)拟订。管理公司拟订退出方案,可委托第三方对方案内容进行评估。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召集合伙人大会/股东(大)会/持有人大会审议退出方案,并形成会议决议。
(2)决策。管理公司将退出方案提交种子基金投委会进行决策。
(3)执行。种子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签署强制退出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遵照执行。
3.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退出方案决策通过后6个月内完成种子基金退出,若未能完成退出的,种子基金有权根据下述第(七)款的规定自行转让给其他受让方。
(七)其他退出。
1.其他退出是指种子基金未能通过上述方式退出的,可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通过挂牌、进场交易等方式退出。
2.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退出方案决策通过后及时根据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形成决议。
3.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须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种子基金退出,其他非财政出资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一)公开征集
管理公司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面向社会发布种子基金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拟申请种子基金出资的子基金申请机构,请登陆官网(www.tsfof.com)自助下载相关材料或通过电话咨询(0755-26165888)。子基金申请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向管理公司进行申报,管理公司对设立方案进行预审。申请采取递交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请申请机构先将包括盖章扫描版及word版的电子材料发送至官方邮箱(tsfof@tsfof.com),经管理公司初审认为无须补充的,再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需要正本1本和副本6本,正副本均需加盖骑缝章。申请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
(二)初审立项
管理公司对于材料齐备的子基金申请方案通过立项会进行择优遴选。
(三)尽职调查
管理公司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及投资团队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四)投资决策
管理公司将子基金设立方案、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等相关资料先提交市科技创新局征求意见,再提交种子基金投委会进行决策。
(五)社会公示
管理公司将在种子基金投委会履行决策程序后10日内对拟投资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六)法律文件的签署和资金拨付
社会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管理公司将及时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修订工作,形成最终版本后由种子基金签署盖章和进行资金拨付。
(七)投资后管理及退出
管理公司负责开展投后管理,办理投资回收与退出,管理公司对子基金投后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运作情况信息汇总、绩效评价、子基金投后事项的合规性审核等。
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为种子基金申报和遴选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管理公司将根据种子基金的投资策略、产业方向及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遴选。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参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基金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本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管理公司官网于2023年11月10日发布的《深圳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