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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公告

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跟进投资合作机构筛选标准

第一条 为推进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使母基金”)跟进投资业务的良性开展,增进天使母基金与优质机构的合作,根据《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直投业务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筛选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跟进投资是指对满足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选定投资的深圳市及有意愿落地深圳市的天使类项目,天使母基金与合作机构以同等价格共同投资。

第三条 符合如下标准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认定为合作机构:

(一)入围清科近三年发布的“中国早期投资机构”、“中国创业投资机构”中排名前30名、“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中排名前10名、或上榜《实施细则》中投资领域相对应的行业细分榜单;

(二)入围投中近三年发布的“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中国最佳早期创业投资机构”中排名前30名、“中国最佳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中排名前10名、或上榜《实施细则》中投资领域相对应的产业榜单;

(三)入围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近三年发布的“中国早期投资机构”、“中国影响力VC投资机构”中排名前30名、“中国影响力PE投资机构”中排名前10名、或上榜《实施细则》中投资领域相对应的产业榜单。

第四条 符合如下标准之一的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认定为合作机构:

(一)入围近三年清科发布的“中国战略投资者/CVC”、投中发布的“中国最佳企业直投投资机构”、36氪发布的“中国最具影响力CVC”、融资中国发布的“CVC/战略投资者”、或创业邦发布的“中国最活跃CVC”;

(二)企业入围近三年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排行榜,主营业务属于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海洋经济、新材料和生物医药);

(三)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主营业务属于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海洋经济、新材料和生物医药),近三年任意一年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或者净利润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第五条 符合如下条件的以自然人为主要出资人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合作机构:

(一)累计投资天使类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自然人以现金方式出资金额占机构总出资金额比例不低于50%;

(二)有3个(含)以上成功投资案例,即以现金方式退出部分或全部股权,且该退出部分股权投资收益率超过50%,或者后续轮次融资金额累计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第六条 满足上述筛选标准的主体,且拟合作的管理机构无尚在投资期内天使母基金参股子基金在管的,均可以认定为合作机构。

第七条 推荐非深圳项目入驻天使荟(深圳天使母基金为天使项目提供的集中创业空间)的,合作机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本筛选标准由天使母基金投委会审议,管理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